发布时间:2024-06-17 21:33:57 作者:小编 点击量: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公告2024年第1号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我省(不含青岛)自2024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4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本社保年度后续月份新增或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最后一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存在补缴2024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含人员增减)、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职业年金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三)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需要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具体安排如下:
全省税务部门(不含青岛)线上及线下各渠道暂停办理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全部缴费、查询业务。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线上及线下各渠道全面暂停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相关业务。2024年6月22日(周六)8:30恢复办理除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类外的其他业务。
全省医疗保障部门暂停业务经办系统及公共服务渠道的医疗保险经办相关业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结算业务正常办理。2024年6月24日(周一)8:30恢复办理除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类外的其他业务。
恢复时间:2024年6月26日(周三)8:30起上述渠道全面恢复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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