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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刷量”服务商家被判赔200万

发布时间:2024-08-14 16:45:08    作者:小编    点击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虽然B公司及许某辩称其帮助用户增加的粉丝量、点赞量等数据是真实的,相关粉丝、点赞账号是真实存在的。但数据的真实性并非仅指其“量”的真实性,更应当是指其“质”的真实性,即相关数据指标的变化应出于平台真实用户的真实意愿,而非通过实施刷量等作弊行为获得的虚假变动。

  涉案侵权行为系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虚构了用户粉丝量、微博阅读量、点赞量、评论量等数据,相关用户能够通过滋生大量无效流量的方式,虚构互联网账号的人气,从而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这种行为损害了包括该平台运营方、平台用户、平台广告商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既维护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竞争者之间的正当竞争,也维护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特别是互联网经济领域,行业界限区分日益模糊,即使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经营者也因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刷量”服务与新浪微博在业务上虽不相同、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但二者的经营领域、服务对象等基本相同,且B公司经营的刷量业务高度依赖并直接作用于新浪微博。刷量业务滋生的大量虚假流量破坏的是新浪微博上真实可靠的数据,也是原告所依赖的核心竞争优势。

  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流量、数据背后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利益,使得网络刷量行为愈演愈烈,相应黑灰产业开始出现,对各大网络平台的公众性和客观性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平台原本打造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给用户造成了错误的信息判断,更是对整个互联网产业生态和市场竞争造成破坏。

  人民法院审理的本起案件,对互联网“刷量”服务进行规制,认定刷量行为实质是数据造假、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维护用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彰显了数字环境下网络平台的科技伦理要求,有助于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也符合以“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建设向上向善的网络空间道德的社会需要。这也提醒广大网民和商家,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利用网络信息经营时,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遵守社交平台发布的平台治理规则,拒绝破坏网络空间清风正气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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